为贯彻落实《静安区关于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力发展生命健康产业,打造具有静安特色的生命健康产业发展集群,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加快领军企业集聚。大力引进具有较强产业带动作用的生命健康龙头企业在静安落地,加快推进区域生命健康产业集聚发展。
2、推动创新企业集聚。大力推动具有高成长性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和健康科技类创新企业在静安集聚,不断提升区域生命健康产业创新实力。
3、引导研发外包服务机构集聚。积极鼓励创新药物和高端医疗器械CRO(合同研究组织)在静安集聚发展,为区内外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4、支持企业做大规模。积极鼓励生命健康企业在静安区拓展业务板块,增设或整合销售、结算、研发创新等业务,不断扩大企业在静安的产业布局。
5、鼓励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取得国际认证。积极鼓励生命健康企业自主研发的创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取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CE(欧洲共同体)、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或WHO(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注册或认证,提升企业国际影响力。
6、支持创新药研制与高端医疗器械研发。积极鼓励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开展创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研发,不断提升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
7、推动功能性平台建设。积极鼓励生命健康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在静安区设立具有显著产业集聚和带动作用的公共研发服务、临床医学转化、技术创新孵化、物流仓储服务等功能性平台。
8、推动生命健康产业园区建设。积极鼓励企业在静安区投资建设并运营生命健康产业园区,不断完善和提升园区服务,吸引生命健康企业集聚发展。
9、加大金融服务力度。积极鼓励生命健康中小企业申请“静安企业贷”,有效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支持生命健康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企业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境外重点板块上市。
10、支持重大会展活动。大力支持企业在静安区举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生命健康产业高端论坛、学术会议、会展等活动,打响静安生命健康产业品牌。
11、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积极鼓励生命健康企业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行业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加大对优秀人才的服务力度,在住房保障、医疗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静安区关于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发挥《静安区关于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政策效应,明确《实施办法》中的支持对象、支持标准以及运作流程,使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范围和对象
在静安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及机构,且从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健康服务、智慧医疗、健康金融、专业服务等相关行业的研发、销售和服务。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1、支持领军企业集聚。大力引进具有较强产业带动作用的生命健康龙头企业在静安落地,加快推进区域生命健康产业集聚发展。
支持标准:
对于2021年8月1日及以后新落地的,3年内单年度形成区级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开办、购租房、装修等多项资助,资助总和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
(1)开办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
(2)购租房资助。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资助,三年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3)装修资助。在本区租赁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不同规模,按照办公用房实际装修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装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4)开办、购租房、装修资助可酌情调配,资助最高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符合区内总部企业支持条件的,优先推荐申请总部政策。
2、支持创新企业集聚。大力推动具有高成长性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和健康科技类创新企业在静安集聚,不断提升区域生命健康产业创新实力。
支持标准:对于2021年8月1日及以后新落地的,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已获得具有良好市场声誉、业内排名靠前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可参考清科网(中国医疗健康领域投资机构30强)和投中网(中国医疗及健康服务产业最佳生物医药领域投资机构20强、最佳医疗器械领域投资机构20强、最佳医疗服务领域投资机构10强)],且累计获得融资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开办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
3、引导研发外包服务机构集聚。积极鼓励创新药物和高端医疗器械CRO(合同研究组织)在静安集聚发展,为区内外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支持标准:对于2021年8月1日及以后新落地的,3年内单年度形成区级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CRO,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区级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CRO,参照本政策支持领军企业集聚的开办资助。
4、效能奖励。对新引进的生命健康企业,给予增值额、企业所得形成区级经济贡献一定比例奖励(按投资办面上口径)。对经济贡献特别大的,可一事一议给予更大力度奖励。
5、支持企业做大规模。积极鼓励生命健康企业在静安区拓展业务板块,增设或整合销售、结算、研发创新等业务,不断扩大企业在静安的产业布局。
支持标准:对于企业在静安区增设或整合区外业务板块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增量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后,对其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6、鼓励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取得国际认证。积极鼓励生命健康企业自主研发的创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取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CE(欧洲共同体)、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或WHO(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注册或认证,提升企业国际影响力。
支持标准:企业自主研发的创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获得国际机构注册或认证,并承诺其大陆地区的销售在本区结算的。企业实现销售当年在已获得《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支持创新药研制与高端医疗器械研发。积极鼓励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开展创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研发,不断提升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
支持标准:对企业新进入临床Ⅱ期、Ⅲ期研究的一类新药研发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上市的一类新药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包括临床Ⅱ期、Ⅲ期奖励),对获批上市的二类新药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三类医疗器械(不含诊断试剂)注册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三类诊断试剂注册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承诺销售在本区结算,企业获得的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留存(扣除企业获得的各类财政支持)的50%。
8、支持功能性平台建设。积极鼓励生命健康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在静安区设立具有显著产业集聚和带动作用的公共研发服务、临床医学转化、技术创新孵化、物流仓储服务等功能性平台。
支持标准:生命健康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设立的功能性平台,在全市具有良好显示度,能够通过提供平台服务为我区集聚一定生命健康企业的,结合具体集聚成效,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特别重大的功能性平台,可再一事一议给予更大力度奖励。
9、支持生命健康产业园区建设。积极鼓励企业在静安区投资建设并运营生命健康产业园区,不断完善和提升园区服务,吸引生命健康企业集聚发展。
支持标准:参照静安区园区管理办法给予支持。
10、加大金融服务力度。积极鼓励生命健康中小企业申请“静安企业贷”,有效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支持生命健康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企业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境外重点板块上市。
支持标准:
(1)对于申请“静安企业贷”的企业,最高可申报1000万元的融资额度,获得“静安区企业贷”担保的企业给予全额担保费补贴和20%-50%的利息补贴。
(2)企业上市的奖励标准参照《静安区促进中小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11、支持重大会展活动。大力支持企业在静安区举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生命健康产业高端论坛、学术会议、会展等活动,打响静安生命健康产业品牌。
支持标准:根据活动能级和影响力,按照实际发生的活动费用,经区科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费用资助,同一机构同一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进。积极鼓励生命健康企业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行业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加大对优秀人才的服务力度,在住房保障、医疗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支持标准:
(1)对新引进的生命健康企业或机构引进的海内外高端人才、行业领军人才,参照区总部政策,给予一定的人才奖励。
(2)对新引进的生命健康企业或机构引进的优秀人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全面落实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对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在居住、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三、附则
1、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如与国家和上海市的政策有重大冲突的,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政策为准。
2、对既适用国家、上海市的相关政策的规定,又适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一律先执行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且就高不重复享受。对已享受国家、上海市相关政策支持并已落实区配套资金的项目,以及区其他各产业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专项资金(本实施细则第6条支持举措除外)。
3、企业获得各项区级政策性奖励资金及市级政策性奖励资金区级配套部分,均需考虑其产业、就业等方面的综合贡献度,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90%。
4、申报工作由区科委负责受理,第1、2、3、4、12条支持条款,由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投资办组成认定小组进行审核后明确,其余由认定小组初审后报区投联会审核。
5、申报企业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履行经济社会责任,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或机构如存在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将取消一切支持资格,且追缴资金、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6、享受政策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年度起须在本区持续经营且纳税五年以上。若企业违反承诺或相关规定,须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7、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投资办负责解释。
8、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X月X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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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投资静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