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以及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2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临港集团关于2022年度落实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等文件精神,漕总平台(包括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南大智慧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就租金减免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主体
由漕总平台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作为本次房屋租金减免的实施主体。
(二)适用房屋
承租漕总平台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自有经营性物业,较终签约承租实施主体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较终承租方)。
小微企业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认定,证明材料以2021年度的数据为准。
大中型企业集团及其下属子企业、国有企业较终承租经营的物业,不在本次免租政策适用范围内。
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本次租金减免对象不包括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民非组织等非企业形态的组织机构。
有证据表明较终承租方不配合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实施主体实施防疫工作,有瞒报漏报迟报相关信息、防疫措施不到位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享受本次租金减免政策。
对于较终承租方有欠租欠费或其他违反租赁合同情形的,在本次租金减免申请截止日前清欠工作未完成或其他违约情形仍未消除的,不享受本次租金减免政策。
(三)减免对象
(四)减免期限
(五)减免方式
1. 受理联系方式(各实施主体受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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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房屋租金减免申请书》(含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2)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控股股东名称及股权比例;
(4)申请人2021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5)申请人2021年12月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涉及劳务派遣的,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及2021年12月派遣人数证明;
(6)申请人2021年度完税证明、2021年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7)漕总平台根据上级监管单位和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审核资料。
(8)属于转租物业的,转租人在提交申请资料时,还需提供:实际经营次承租人清单、实际经营次承租人的(2)-(6)相关资料(其中租赁合同为实际经营次承租人与转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转租人和实际经营次承租人签署的同意减免2022年租金的协议。
申请人应如实诚信填报相关信息材料并对填写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果在事中或事后发现申请人填报信息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实施主体有权驳回申请人申请,不给予租金减免,直至提前解除与申请人的租赁合同。
3. 受理方式
本次房屋租金减免采用网络受理方式,具体申报通道由相关园区受理人通过邮件等方式向各家企业发送。
4. 申请截止时间
(六)咨询与监督
(七)其他事项